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29号
申请人:雷某某,男,
地 址:株洲市荷塘区月塘街道株洲车辆段左上坡945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编号:1430211002024121279875515)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经审查,本府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1430211002024121279875515)事项作出的处理结果,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0月2日,申请人向株洲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商)缴纳40000元用于认购他们开发的建发央著楼盘28栋2502号房。在购房过程中申请人发现开发商存在许多违规的广告宣传,申请人被该违规的广告宣传吸引去了售楼部看房并被哄骗下定,后续发现开发商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违规行为,严重侵犯到了申请人的利益,遂与开发商的置业顾问多次协商,协商无果后,于2025年12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就开发商的广告违规宣传一事进行投诉,并向其提交了开发商违规广告宣传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做出办结反馈,反馈内容为:“……关于您于2024年12月12日投诉株洲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官方公众号及其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我局已进行审查并确认当事人的官方平台确实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已责令株洲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修改其违法广告用语,目前该公司已改正其违法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办案程序不合法、不合规。至申请人提起复议,开发商都还存在投诉的内容,并未整改,且新发布的房地产宣传广告也仍然有该违法情况,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积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证明已经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查。申请人还认为开发商的违规广告宣传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开发商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全部的房地产宣传广告均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已构成严重的违法宣传。全国有大量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开发商房地产宣传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作出处罚的案例。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在湖南市场监督平台接到申请人关于株洲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宣传均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的投诉举报。经查,当事人株洲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证照齐全,针对申请人所投诉内容,工作人员于2024年12月16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当场指出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现场下达了株天市监责改〔2024〕010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2025年1月2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12月30日,该公司销售经理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整改截图一份。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投诉广告内容已删除,同时新发布的广告都标注了预售许可证号。该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退款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经现场核查,该公司针对举报内容已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第八条“下列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房地产广告主取得预售许可证仅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鉴于该公司主动配合被申请人调查,并及时整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此举报不予立案。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日,申请人向株洲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缴纳40000元用于认购建发央著楼盘28栋2502号房。2024年12月12日,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督平台投诉举报株洲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布广告违规宣传一事。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证照齐全。被申请人发现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销售许可证号。被申请人当场作出了株天市监责改〔2024〕010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株洲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在2025年1月2日前完成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024年12月30日,该公司提交了整改完成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截图一份。被申请人认为株洲悦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动配合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投诉广告内容进行删除,新发布的广告都标注了预售许可证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此举报不予立案。同时因该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满足申请人的退款诉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湖南市场监管平台投诉单、收据、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广告删除照片截图、新发布广告照片截图、公司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依法组织调解,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证据材料,且未及时告知申请人调解已经终止的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办结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