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30号
申请人:李某,男,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株洲市天元区芮白柏百货商行的事项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2月1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回复,并重新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处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在株洲市天元区芮白柏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顶端食物链”购买了青花瓜子(订单号241227-404173647463082),后发现商家销售产品为假货,故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5年2月8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13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芮白柏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不予立案的情形,本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条件,应当立案。被申请人未发现该商行在注册地实地经营,应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非简单地拉入异常,对商家无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该立案不立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恳请复议机关保障申请人的阅卷权利。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于2025年2月6日执法人员到达被举报人株洲市天元区芮白柏百货商行的注册地址现场核查,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被申请人对此举报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无法取证,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该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3、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6日以书面形式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13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芮白柏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与其沟通解释。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7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株洲市天元区芮白柏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顶端食物链”购买了青花瓜子共18斤,支付价款315.8元。商品从河南省郑州市发出,在山东省菏泽市被签收(物流单号:78471118997870)。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物流单号:XA80814024937),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包装标签瑕疵、涉嫌售假等问题,请求被申请人查处该商家并退赔费用。2025年1月23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2025年2月6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天元区芮白柏百货商行的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T455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13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芮白柏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处理。
另查明,被申请人通过株市监移〔2025〕6-B033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再查明,2025年1月2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天元区芮白柏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购物平台截图、订单截图、投诉举报信及物流信息、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13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芮白柏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市监移〔2025〕6-B033号《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属集群注册,不应由被申请人管辖。故被申请人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案涉网购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未对申请人的实际权利产生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