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33号
申请人:李某,男,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958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北一号高新大厦
负责人:王兴涛,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2月17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2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时回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快递号为EMS:134932677521。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签收,截至今日仍然没有收到任何回复与反馈,希望被申请人抓紧答复。
被申请人称:根据被申请人的机构职能设定,相关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滨江花园小区依法履行的物业监督职能不在被申请人处。
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2月24日对申请人回函告知相关内容不在被申请人审批、制作和保存。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内容:1、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滨江花园小区物业招投标备案;2、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滨江花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滨江花园小区消防验收备案;4、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滨江花园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5、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滨江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6、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滨江花园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6、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滨江花园小区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8、株洲市天元区尚格名城滨江花园小区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2024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邮寄单号:1349632677521)。2024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资料不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2025年2月25日,被申请人邮寄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签收(物流单号:1300698261611)。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物流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向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而申请人仍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应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