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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3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38

 

申请人:高某

 湖南省益阳南县书香苑小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株洲市天元区米芷蕾商贸商行的事项作出的行政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227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35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行政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蕾蕾24618购买了1瓶益血晶颗粒。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识标签没有列明里面包装规格商家外包装未标识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商家产品并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被申请人查证后在2025219给予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单位应当立案但是在未找到被举报人时可以中止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后再次恢复调查而不是直接不予立案。申请人在天眼查查询,被投诉企业成立日期:2024-09-14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A664(集群注册)属于株洲市天元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1225日接到关于申请人的投诉线索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219日到达被投诉人的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被投诉人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被申请人依法将被投诉人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投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发函至淘宝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现场核查后,投诉内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已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4、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36日再次对案件进行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33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米芷蕾商贸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与其沟通解释处理详情。

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20241221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株洲市天元区米芷蕾商贸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蕾蕾24618”购买了“益血晶”一瓶,支付价款14.4元。商品从安徽省亳州市寄出,在湖南省益阳市被签收(物流单号:78866503471603)。202412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内容为其购买的涉案商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未标注产品标准代号和生产许可证编号,请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41226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2025219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A664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20252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我局已列入异常,已移送到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202536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33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米芷蕾商贸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被申请人于202537日邮寄该告知函,申请人于202538日签收(邮件号:1275777748001)。

另查明,20241210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涉案商户,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天元区米芷蕾商贸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再查明,被申请人作出了株天市监案移字(20256-B048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照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33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米芷蕾商贸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监案移字(20256-B048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株洲市天元区米芷蕾商贸商行公示信息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4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