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39号
申请人:袁某,女,
地址:株洲市荷塘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华,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处理其请求删除申请人在株洲农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中信息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2月2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3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删除申请人在株洲农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
申请人称:株洲农商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于2018年被株洲市公安局查封,被株洲市天元区税务局吊销,2021年6月15日,又被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该公司在法律上也名存实亡,现申请人因生活困难要求被申请人删除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但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按照正常公司的状况走流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工作中犯了教条主义,僵化主义,教条主义的错误。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0日通过12345投诉后,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7日向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告知的投诉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告知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株洲农商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5日吊销其营业执照。申请人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出资额3万元,占其公司股份比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 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事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删除其在该公司里的工商登记信息的诉求属于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该公司应按规定即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申请人等尚未提供相应的资料,未进行申请。
经审理查明:株洲农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L2RDJ6M,住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23号华展金茂尚都2020号,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注册资本300万元(认缴),法定代表人:黄泽民。申请人系该公司股东,占股比例1%,认缴金额3万元。2021年6月15日,被申请人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第二百一十一条,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目前该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
申请人曾于2024年12月30日拨打123435热线,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公司登记信息变更(消除其股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以短信形式告知处理结果。2025年1月8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请求为其办理消除个人股东信息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6日再次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股权变更所需的材料,因此无法为其办理变更登记。
以上事实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页面关于株洲农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截图、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邮件交寄单、《申请》、短信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本案申请人要求删除其在株洲农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里的工商登记信息的诉求属于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定程序办理。申请人提出申请而未提交法律法规所需材料,被申请人履职条件未成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