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40号
申请人:杨某某,女,
地 址: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3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处理,并告知申请人;2、确认被申请人未移交有权的处理部门、未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的互联网渠道的行为违法;3、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等。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想美白于2024年12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1瓶复合维生素C,订单编号241228-097318366762223。购买时被举报人株洲市天元区哈竹雨商贸商行通过广告明示申请人该商品对皮肤暗黄长斑、皮肤敏感红血丝问题在2个周期有效果,并能祛斑祛痘、抗衰去皱还美白不返黑。申请人收货后发现该商品是普通食品。被举报人违反法律规定对商品夸大宣传,欺诈消费者。申请人于2025年1月3日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2025年1月22日,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立案,理由为商家经营存在异常,已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律并没有规定商家经营异常就不立案、不处理,这属于明显的不作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没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也就是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并要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5年1月3日接到关于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22日到达被举报人注册地址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被举报人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此举报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案件调查无法取证,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商行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发函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全国12315平台已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4、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2025年3月7日再次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再次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35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哈竹雨商贸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与其沟通解释处理详情。
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8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哈竹雨商贸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珊珊和淼淼7”购买了维生素C一瓶,支付价款5.89元。2025年1月3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销售的商品宣传的功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并将处罚结果告知申请人。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A1418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立案情况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我局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3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35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哈竹雨商贸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日,申请人邮寄该告知函,申请人于2025年3月10日签收。
另查明,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涉案商户,被申请人已将株洲市天元区哈竹雨商贸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再查明,被申请人作出了株天市监案移字(2025)6-B057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页截图、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35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哈竹雨商贸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监案移字(2025)6-B057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株洲市天元区哈竹雨商贸商行公示信息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