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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44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44

 

申请人:黄某某

 贵州省兴仁市黄金路街道0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31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314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其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了消费关系为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明确了生产、销售具有同等责任。涉案店铺在被申请人辖区登记注册并进行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已经超过法定时效告知是否受理,属于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人属于销售者和生产者,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投诉举报已经提交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所需材料,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并依法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处分。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219日接到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产品CHOCOLATE英文与中文无对应关系,大字号声称开心果酱也未在配料表中标注其含量所占百分比,不能反映产品真实属性。该产品未依据GB7718 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排列。该产品使用主要原料为氢化植物油,与其执行标准要求代可可脂为主要原料不符,未规范标注配料表名称。巧克力含量小于25%, 不能称为巧克力制品。该产品70g 缺斤少两,配料表食用油脂制品、干酪制品指代不明未展开标注原始配料。产品变形外观与其执行标准感官要求不符。以上行为存在误导消费者,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形,违反食品安全法、消法及食品安全标准GB771828050等,请求被申请人从严从快查处。

202522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株洲市儇茹云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现场核查,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此举报处理如下:1、根据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案件调查无法取证,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针对投诉,被投诉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 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依法不予受理。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因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所以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3、该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4、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2025224日以书面形式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19号《关于对株洲市儇茹云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与其沟通解释。

审理查明:2025120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儇茹云商贸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法郎生巧屋”购买了甘纳许生巧原味牛奶巧克力,支付价款22.8元。20252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52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株洲市儇茹云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A1725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2025225日,被申请人邮寄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19号《关于对株洲市儇茹云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移字20256-B099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线索移送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202528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儇茹云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商品购买订单截图、投诉举报挂号信及信封照片、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19号《关于对株洲市儇茹云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监移字(20256-B099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时被申请人已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5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