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46号
申请人:孙某某,男,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东勇,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株洲市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3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2025年3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售卖的产品虚假宣传一事。被申请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予立案,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属于消费欺诈,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也不属于轻微违法的范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综合考量违法时长、违法次数等因素,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如果被投诉举报人不是初次违法,属于屡教不改,还应加重处罚。被申请人错用初次违法、轻微不予立案代替处罚,属于变相纵容违法,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被申请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被申请人应当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是否符合初次违法,轻微免罚的要件,证据应当包含被投诉举报人近三年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行政处罚记录(应当包含无需公示或有公示时效的警告处罚,小额罚款)和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结合判定。如不能依法提供有效证据,没有法律依据,望贵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听取意见过程中,被申请人表示其线上阅卷后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据缺乏关联性,缺乏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危害性轻微的证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5日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单进行分流转办,由群丰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6日对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反馈如下:
(1)金饭碗谷之然五色糙米的生产企业为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该企业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资质。
(2)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提供了金饭碗谷之然五色糙米出厂检验报告,证明被举报产品的质量符合产品执行标准Q/ZJFW0001S-2003。
(3)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抖音平台金饭碗米业店铺的运营账户,未在金饭碗谷之然产品宣传页面发现被投诉的低卡内容的宣传。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该产品的宣传页面近期已更新,现未使用被投诉举报的图片及内容。
(4)该公司负责人对金饭碗谷之然五色糙米产品前期宣传页面中低卡糙米饭相关情况进行说明。该低卡糙米饭的图片中展示了一款由糙米、蔬菜、肉类、蛋类等多种食材制作而成的健康美食。低卡糙米饭是介绍图片的美食,并不是对公司所销售的糙米进行低卡的宣传。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因前期使用的图片造成了消费者误解,公司愿意给予该订单退款处理。但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对投诉举报人提出的赔偿诉求予以拒绝。
(5)经系统查询,申请人(姓名:孙统志,性别:男,出生年月:1998年10月,身份证号码:320322XXXXXX,电话:152XXXXX)通过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2940次,举报157次。其投诉举报数量存在明显异常,被申请人认为其投诉举报数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金饭碗谷之然五色糙米产品宣传过程中使用低卡糙米饭图片但及时改正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3月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开设于抖音平台的店铺“金饭碗米业”购买了“金饭碗谷之然五色糙米”,支付价款9.9元。2025年3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内容为被投诉举报人在平台上宣称产品为“低卡”存在欺诈消费者,请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并请求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同时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是否接受调解。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对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MA4M12865E,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具有合法资质。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金饭碗谷之然五色糙米”的出厂检验报告,该产品为质量合格产品。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的抖音平台运营账号进行检查,被投诉举报人已将案涉产品的宣传页面全面更新,删除“低卡糙米饭”的图片及描述。同日,被投诉举报人作出《关于12315平台投诉单的情况说明》,提出可以为申请人的订单提供退款服务,但无法接受申请人的赔偿诉求。
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办结反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于2025年3月6日对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进行相关情况核查,核查情况反馈如下:(1)金饭碗谷之然产品的生产企业为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该企业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明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食品生产资质。(2)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提供了金饭碗谷之然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生产批次20250303),证明被举报产品的质量符合产品执行标准。(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企业抖音运营账号,未在该产品的介绍中发现被举报图片。企业表示被投诉内容已下架。(4)对于投诉举报人提出的赔偿诉求,企业明确表示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愿意给予该订单退款处理,但赔偿诉求予以拒绝。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我单位决定不予立案。执法人员建议您若对结果不满意,可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照片、商品介绍页截图、《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株洲金饭碗米业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电商平台商品详情页截图、《关于12315平台投诉单的情况说明》、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已将案涉产品的宣传页面更新,删除“低卡糙米饭”的图片及描述,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造成消极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