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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47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47

 

申请人:高某

 :湖南省益阳南县书香苑小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雄,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株洲市天元区日正思百货商行的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3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31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投诉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荣生堂中医馆购买了商品活络效灵丹,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的生产许可证号SC为食品生产许可该产品店铺详情页面介绍宣传“气血瘀滞化瘀手臂酸痛经络受阻是不是有这些烦恼气血瘀滞内外疮疡腿臂疼痛血瘀不畅心肌梗塞经络受阻等。该产品为普通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希望被申请人能够予以查实并督促商家联系申请人协商处理此事。随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起投诉被申请人查证后在202536给予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能欧初步证明商家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行为证据根据该规定被申请应当立案但是在未找到被举报人时可以中止调查找到被举报人后再次恢复调查而不是直接不予立案。

申请人在天眼查查询,该企业成立日期2024-08-23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T260(集群注册),属于株洲市天元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申请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516日接到关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36日到达该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商家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作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案件调查无法取证,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商行所销售的商品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发函至淘宝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3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4、申请人于2025311日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326日再次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52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日正思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与其沟通解释处理详情。

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审理查明:202513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日正思百货商行开设于淘宝平台的店铺“荣生堂中医馆”购买了“南京同仁堂活络效灵丹”一瓶,支付价款23.6元。商品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发出,在湖南省益阳市被签收(申通快递单号:773332297461694)。2025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内容为涉案商品生产许可为食品许可,在店铺详情页面有“气血瘀滞、内外疮疡、腿臂疼痛、血瘀不畅、心肌梗塞、经络受阻”等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实并联系申请人协商处理。202517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202536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天元区日正思百货商行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T260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涉案商户未在注册地址实地经营。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办结反馈,内容为:“……经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被投诉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我局已列入经营异常并且已移送到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2025326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52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日正思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受理。同日,被申请人邮寄该告知函,申请人于2025327日签收。

另查明,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天元区日正思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56-B179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淘宝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快递照片、商品详情页截图、全国12315截图、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株天市监案移字〔20256-B179号《案件线索移送函》、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52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日正思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洲市天元区日正思百货商行公示信息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线索后受理了该投诉,后在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被申请人在受理案件之后,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其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5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