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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54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54

 

申请人:陈某某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投诉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317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32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或不受理投诉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025日在快手店铺高冷小可优选的购买,购买后发现案涉产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0241216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形式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天元区雷霄百货商行销售的餐盘没有厂名厂址,执行标准,材质,工业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241223日收到申请人的信件后,于20241227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注册地经营。其经营者韩某身份地址为河南省许昌市,拨打注册留存电话多次无人接听。经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23124日已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通过申请人提供物流单号,查询结果并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发生地,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地点为小红书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并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告知申请人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5111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1060662283536)方式告知反馈结果。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1025日,在天元区雷霄百货商行开设于小红书平台的店铺“高冷小可优选”购买了餐碗一个,支付金额4.42元。202412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中国邮政XA50648863921),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于20241219日被签收。202516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7-201号《关于对天元区雷霄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依法不予受理;对其举报,已将线索移送平台所在地监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2025111日,被申请人将前述告知函邮寄,并于2025113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品订单截图、商品外观照片、《投诉举报书》及物流查询截图、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7-201号《关于对天元区雷霄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邮寄凭证、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未及时告知不予受理决定,鉴于被申请人后期已邮寄书面告知函给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没有意义,应当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