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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57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57

 

申请人:黎某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北一号高新大厦

负责人:王兴涛,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期未对其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作出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31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325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519日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超期未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对玫瑰御园小区电动车通道规划及噪音扰民问题的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玫瑰御园小区业主,小区地下停车场仅有一条机动车道供电动车通行,且未设置电动车专用车道。电动车频繁按喇叭开门导致噪音扰民,严重影响居住环境。申请人多次向物业反映并拨打12345投诉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被申请人作为物业行业监管部门,负有监督物业合理规划公共区域、消除安全隐患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于202519日通过邮政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收发室于110日签收,但截至2025315日(法定60日答复期限届满),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行政履责没有依据。

首先,被申请人在202511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5121日将相关文件转发至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要求其及时回复是否有对应查处职责。其次,根据中共株洲高新区工委办公室中共株洲市天元区委办公室株高天办〔201911号文件规定,被申请人无查处职责。

审理查明:申请人系玫瑰御园小区业主,多次向物业反映小区地下停车场未设置电动车专用车道仅有一条机动车道供电动车通行,电动车频繁按喇叭开门导致噪音扰民,并拨打12345投诉未果。202519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玫瑰御园小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未合理规划电动车通道导致电动车出入停车场噪音扰民的问题进行查处。2025110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20254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无法定职责的说明》的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物流信息、《关于无法定职责的说明》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其所在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噪音扰民问题,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被申请人虽称已将相关文件转发至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要求其及时处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已依法处理该事项,且未能证明已将转送事宜告知申请人。而责令履职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申请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申请人的权利保护要求,故应当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