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61号
申请人:郭某某,男,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李某,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株洲市天元区绮波沙商贸商行的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2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5年3月28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电话无法接通,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违法,责令限期作出是否立案处理。
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超时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明显不当,短信告知等于无效,应当发邮政快递。被申请人不能书面审查,要实际调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8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2025年2月12日到达涉案商户注册地址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商家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此举报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案件调查无法取证,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商行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发函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2025年2月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已告知申请人处置详情。4、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2025年4月1日再次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55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绮波沙商贸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与其沟通解释处理详情。
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1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天元区绮波沙商贸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宁娅美体馆”购买了速溶咖啡一盒,支付价款18.9元。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内容为投诉涉案商户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和举报奖励,要求涉案商家赔偿并退款。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天元区绮波沙商贸商行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A1519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涉案商户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5)6-B107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经现场核查,被投诉人未在登记地址经营,其登记的经营场所非实际经营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我局已列入异常,已移送到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55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绮波沙商贸商行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邮寄该告知函,申请人于2025年4月12日签收。
另查明,2025年1月23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天元区绮波沙商贸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详情页、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天市监案移字(2025)6-B107号《案件线索移送函》、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55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绮波沙商贸商行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投诉端口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线索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处理,鉴于被申请人现已对申请人举报的线索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邮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程序轻微违法,但不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