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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年62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62

 

申请人:郭某某,男,

  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李某,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湖南清岩之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202532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5328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电话无法接通,听取了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违法,责令限期作出是否立案处理。

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被申请人超时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明显不当,短信告知等于无效,应当发邮政快递。被申请人不能书面审查,要实际调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119日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5310日到达涉案商户注册地址现场核查,发现该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商家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此举报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无人接听,随后被申请人委托代办公司联系法人进行处理,商家积极配合,经双方协商对申请人进行补偿,涉案商户立即下架该款产品,申请人也提供了书面撤诉,同时被申请人在平台规定时限内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涉案商户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该商行所销售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32025324日,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202541日以书面形式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54号《关于对湖南清岩之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与其沟通解释。4、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2025328日与其电话沟通,并解释商家已协商处理此事,做出了补偿,申请人已书面撤诉,申请人表示还需要举报奖励,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奖励要求不予支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纯属恶意举报,系职业索赔。

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5112日,申请人在湖南清岩之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葵花清岩之泉专卖店”购买了葵花正品儿童成长贴一份,支付价款14.8元。2025119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内容为投诉涉案商户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和举报奖励,要求涉案商家赔偿并退款。20251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2025310日,被申请人对湖南清岩之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2栋厂房911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涉案商户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2025314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56-B296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3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经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自行协商处理。”202541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54号《关于对湖南清岩之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542日,被申请人邮寄该告知函,申请人于2025412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详情页、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天市监案移字(20256-B296号《案件线索移送函》、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5)第6-B054号《关于对湖南清岩之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投诉端口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线索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处理,鉴于被申请人现已对申请人举报的线索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邮寄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程序轻微违法,但不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