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89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其向12333反映的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4月2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4月25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27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