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5〕64号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天元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35201160059370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年3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3月31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3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