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34号
申请人:韩某某,男,
地 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天元区惠灵松百货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3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并重新作出审理,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3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店铺“鑫汇生物科技”购买了乳铁蛋白。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标签标注两个生产厂家并未标注生产厂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作为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尽到保障食品安全义务,但未尽到法定责任。被投诉举报人未履行采购食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涉案商品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希望被申请人予以查实。申请人通过信件的方式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回复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85号《关于株洲市天元区惠灵松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的回复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无法律依据,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获得举报奖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拥有行政复议资格。被申请人应当重新审理申请人的投诉案件并作出合法处理。被申请人称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未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年10月28日接到关于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达该注册地址现场核查,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做出如下处理:1、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无法取证,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该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现场核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日以书面形式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85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惠灵松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同时电话联系申请人,并与其沟通解释。
该案件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已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株洲市天元区惠灵松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鑫汇生物科技”购买了乳铁蛋白粉一袋,支付价款163.72元。商品从河南省郑州市寄出,在山东省济宁市被签收(物流单号:463887550628252)。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物流单号:XA85187860237)称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且被投诉举报人未尽食品安全保障和进货查验义务,请求被申请人:1、依法组织调解并责令被投诉举报人退还货款;2、没收被投诉举报人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罚,下架涉案产品,对产品进行召回并销毁;3、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和依据;4、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投诉举报信。202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黄河北路1318号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厂房612-T19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系网络经营。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85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惠灵松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和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时告知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的救济途径。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376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至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2日,申请人签收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85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惠灵松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
另查明,2024年11月20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市天元区惠灵松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照片、投诉举报信及物流信息、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85号《关于对株洲市天元区惠灵松百货商行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376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所购买的“乳铁蛋白粉”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要求调解、退款、给予被投诉举报人行政处罚、书面告知以及奖励,属于同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分别予以处理并告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处理,同时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情况和救济途径,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