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33号
申请人:刘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张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马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
申请人:罗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阳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谭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邓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黄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廖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
申请人:唐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建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北壹号高新大厦
负责人:王兴涛,株洲市天元区住建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株洲市天元区住建局工作人员
刘某某、张某某等10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建局作出的《关于无物业监督职能的说明》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3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无物业监督职能的说明》,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辖区大岭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张贴公告: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换届组成员名单。其中有王某某,系3栋802业主。
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粘贴《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其中有一条报名的限制条款:按时缴纳物业费,剥夺了业主参与本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但一部分业主还是报名了参选业委会候选人。2024年7月26日,已报名但没有交物业费的业主都接到了大岭社区电话通知,必须交物业费,否则不能参选。
王某某没有退出换届组名单,同时又报名了业委会候选人,且每次参加了会议。2024年12月1日,大岭社区《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王育沙自己选自己,成为9名候选人之一。业主们发现:1、王某某、谭某某均安装了凸出不锈钢防盗窗,属于严重的违章建设范围。2、王某某还是空置毛坯房,交房了10多年一直没有居住,不能胜任业委会成员的基本工作。3、业主们强烈要求:换届组的王某某自己给自己投票进了业委会候选人名单,还给其他人投了票,都是严重违规的!必须全部推倒重来!200多名业主联合签名,请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政府的监督职能,依法撤销大岭社区2024年12月1日作出的《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并在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监督下,重新依法选举新的业委会候选人名单。
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12月6日收到。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责申请回复函》称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根据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机构职能设定,相关康馨佳园依法履行的物业监督职能不在被申请人处。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的监督职能,撤销大岭社区2024年12月1日作出的《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并在被申请人的行政监督下,重新依法选举新的业委会候选人名单。
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无物业监督职能的说明》称:对于申请人请求依法履行政府的监督职能,依法撤销大岭社区2024年12月1日作出的《康馨家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并请求被申请人的行政监督重新依法选举的监督职能均不在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已于2024年12月12日星期四上午电告黄建伟业主。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关于无物业监督职能的说明》。
听取意见过程中,本府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书上载明的申请人罗萍的联系方式询问其是否是本人申请的此次行政复议,罗萍否认。
以上事实有《行政履责申请书》及邮寄信封复印件、《关于无物业监督职能的说明》、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关于无物业监督职能的说明》违法而提起行政复议,其实质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焦点在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大岭社区作出的《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并要求被申请人监督选举业委会候选人的请求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履职。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四)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五)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本案申请人提出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选举及业主大会的相关工作,系城乡社区基层治理工作的重要部分。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由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委员会选举及业主大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