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32号
申请人:刘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张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马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罗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阳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谭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邓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黄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廖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申请人:唐某,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负责人:肖斌,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张某某等10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履责申请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3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1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履责申请回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1日,被申请人辖区大岭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张贴公告: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换届组成员名单,其中有王某某系3栋802业主。
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粘贴《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其中有一条报名的限制条款:按时缴纳物业费,剥夺了业主参与本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但一部分业主还是报名了参选业委会候选人。2024年7月26日,已报名但没有交物业费的业主都接到了大岭社区电话通知,必须交物业费,否则不能参选。
王某某没有退出换届组名单,同时又报名了业委会候选人,且每次参加了会议。2024年12月1日,大岭社区《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王育沙自己选自己,成为9名候选人之一。业主们发现:1、王某某、谭某某均安装了凸出不锈钢防盗窗,属于严重的违章建设范围。2、王某某还是空置毛坯房,交房了10多年一直没有居住,不能胜任业委会成员的基本工作。3、业主们强烈要求:换届组的王某某自己给自己投票进了业委会候选人名单,还给其他人投了票,都是严重违规的!必须全部推倒重来!200多名业主联合签名,请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政府的监督职能,依法撤销大岭社区2024年12月1日作出的《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并在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监督下,重新依法选举新的业委会候选人名单。
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2月6日收到。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责申请回复函》称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收到刘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罗某、阳某某、谭某某、邓某某、黄某某、廖某某、唐某的《行政履责申请书》, 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依法撤销大岭社区2024年12月1日作出的《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并在被申请人的行政监督下,重新依法选举新的业委会候选人名单。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履责回复函》,并将回复函于2024年12月18日邮寄给申请人。
《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一,2024年6月14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公布的《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并未实质上影响康馨佳园业主的权益。大岭社区居委会2024年10月26日张贴在康馨佳园小区公告栏内的《关于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公布》显示,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20个报名人员中,有多名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报名参选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2024年11月30日公示的《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中,仍有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大岭社区居委会并未限制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参选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对王某某、谭某某安装凸出不锈钢防盗窗,不属于不符合《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关于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的情形。《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业委会成员条件中第(6)项是规定“在小区内无私自搭建杂物间(含架空层,及楼顶)和明显长期占用公用场地的行为”。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推荐报名、参与人数共计20人,经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选举产生9名候选人,至于包括王某某、谭某某在内的候选人是否能当选,还需要康馨佳园小区的业主投票表决。对申请人《行政履责申请书》中所提及的王桂文已退出第二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申请人所称王某某作为换届组的成员,报名业委会候选人,参加会议,自己投票进业委会候选人名单还给其他人投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即使王某某投票自己、投票其他业主成为第二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也是合法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都是自荐或推荐产生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王某某在成为业委会候选人后就再未参加换届组会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撤销大岭社区2024年12月1日作出的《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并在被申请人的行政监督下,重新依法选举新的业委会候选人名单。
被申请人12月6日收到《行政履责申请书》后,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履责申请回复函》称:1、大岭社区居委会2024年12月1日公布的《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候选人公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需撤销的情形。2024年6月14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公布的《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并未实质上影响小区业主的权益。大岭社区居委会并未限制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参选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2、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自荐/推荐人数共计20人,经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投票选举产生9名候选人,至于候选人是否能当选,还需要广大业主投票表决。3、对申请人反映的部分候选人安装凸出不锈钢防盗窗,不属于不符合《康馨佳园小区议事规则》中关于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的情形。4、对于申请人反映某候选人存在不符合候选人资格的情况,由换届组调查审核,如确不符合业委会委员的条件,由换届组重新确定一名候选人。5、对某候选人作为换届组的成员,报名业委会候选人,且每次参加了会议,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6、某候选人作为换届组的成员,为自己投票进业委会候选人名单,还给其他人投票严重违规,没有依据。随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该《行政履责申请回复函》。
另查明,因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选举产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由大岭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2024年3月21日,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张贴《公告》,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换届工作正式成立。2024年6月14日,大岭社区在康馨佳园小区粘贴《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截至2024年6月28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共收到了20名业主递交的报名表,均予以登记。2024年10月25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公示栏中公示了20位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名单中备注显示已缴物业费候选人12名,欠缴物业费候选人8名。2024年11月30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公示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再查明,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被申请人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参加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相关会议。2025年1月25日,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在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扩大会会议纪要有六项内容,其中包含通报了关于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王桂文退出情况、换届组一致通过了关于对第二届报名业委会候选人重新进行审核的决定、原换届组成员王某某因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而退出换届组产生的递补问题以及在现有19名业委会候选人报名人员的基础上,再广泛发动小区业主补充征集积极参与的内容。
听取意见过程中,本府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书上载明的申请人罗某的联系方式询问其是否是本人申请的此次行政复议,罗某否认。
以上事实有《行政履责申请书》及邮寄信封复印件、《行政履责回复函》《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张贴照片、康馨佳园小区换届组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表决结果、《康馨佳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报告》《大岭社区会议签到表》及照片、会议记要、微信群截图、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行政履责申请回复函》违法而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其实质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但被申请人在案涉小区业委会换届中一直积极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间,被申请人积极参与换届工作,多次派出物业办工作人员参与小区换届相关会议,指导监督社区、换届组开展工作,督促其依法依规组织换届选举。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履责申请书》后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申请人具体履职情况。
此外,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责申请回复函》实质上是对自身履职情况及小区换届选举情况的解释说明,对申请人的权益义务不产生影响。目前案涉小区换届选举工作仍处于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阶段。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