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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33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30

 

申请人:曹某某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徐家寨社区6号楼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简某某,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的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23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16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的事项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25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B18086047144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书面举报投诉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悬挂式洗脸巾新疆纯棉一次性棉柔擦脸面巾婴儿宝宝旗舰店官方正品存在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确定被举报人经营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法依法对被举报人生产经营涉案产品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书面告知案件处置结果,并依照最高奖励标准奖励申请人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依法组织行政调解,责令被投诉人退回购物款并承担投诉人的必损失。申请人随举报投诉信一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购买涉案产品票据的复印件等证据。经查证,该邮件于同月7日送达至被申请人处时至今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

申请人要求为提供在线阅卷,以便其提交书面补充意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12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投诉举报信》举报其在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天猫店铺购买“悬挂式洗脸巾新疆纯棉”的举报。因工作失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被申请人已于20241226日答复,具体答复内容如下:对于被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被举报方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被申请人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因被举报方不在本地,无法联系不能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将该线索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经全国12315平台记录显示,申请人自平台开通以来,共投诉525次,举报286次。申请人购买涉案商品时属于一般消费者,但其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且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予以奖励,如其诉求未得到全面支持继而申请复议,其申请复议的目的已经超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其行为不应被鼓励和提倡。

审理查明:2024122日,申请人在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于天猫平台的店铺“sevengreen七绿旗舰店”购买了“悬挂式洗脸巾”一份,支付价款19.8元。2024125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邮件单号:XB18086047144),内容为投诉举报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悬挂式洗脸巾”是以粘贴纤维制成却宣传为新疆纯棉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要求被申请人消除违法后果、退赔、查处、奖励。2024127日,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2024129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036号美的时代广场1005号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涉案商户未在住所地实际经营。20241226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6-A99号《关于对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2025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4913,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购物截图、商品照片、《投诉举报书》及物流信息、现场笔录及照片、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6-A99号《关于对株洲容乐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所购买的悬挂式洗脸巾存在虚假宣传欺诈行为,要求消除违法后果、退赔、查处、奖励属于同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予以处理并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将投诉是否受理的情况告知申请人,程序轻微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在行政复议期间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