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29号
申请人:曾某某,男,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卫生健康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北1号高新大厦
负责人:蒋茜,株洲市天元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卫医发〔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2月27 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5年1月 3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将株天卫医发〔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3万元罚款减轻至1万元罚款。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违法开展中医科诊疗活动。然而其实际情况:一是申请人经营的“立康盲人按摩店”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二是申请人是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项目、地点和营业范围依法向社会大众提供按摩健身服务,自开业运营以来曾立辉本人从未开展非法行医执业活动,且其经营的按摩健身场所一无医疗设施床位、二无医疗广告宣传、三无医疗设备器械、四无医疗用品耗材、五无医疗药品药材、六无医技人员坐诊并诊疗处方,故申请人无法开展中医科医师执业活动。
三是被申请人执法部门曾多次上门对申请人按摩健身服务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在检查过 程中未查见其非法行医物证和迹象;
四是申请人以师承方式跟随名老中医世家曹武松执业医师20余年,故对他极为崇拜和信服,给举报人袁某某提供的中药药方,便是在其师傅指导下开具的,由千金药店据方配药。该药方系其师傅祖传良药秘方,且在几十年的运用中未发生一例不良反应,其疗效受到社会就诊患者的普遍认可和赞誉。处方指导人和药店均有法定服务资质;
五是举报人有“讹诈捞钱”之嫌疑,因举报人是通过申请人亲戚介绍过来的,期待其能以按摩之巧力缓解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痛, 故在此前提下申请人方请教其师傅,提供中药秘方,以“双管”齐下促举报人功能性伤情早日得到改善和好转。但事与愿违,举报人不但不感恩,反以未见好转为由,向申请人索要10万元赔付,这一明显的敲诈勒索行为,有现场视频和录音为证。
六是在为举报人全程服务中,针对其伤情进行了穴位疏通按摩,热敷,针灸并辅助拔罐刺血疗法,介入的医疗行为程度极轻,与株洲所有按摩健身店一样,存在“擦边式”医疗行为。
七是上述违法行为一显轻微;二为首次;三未造成举报人二次伤害后果。
八是申请人经营的是为家庭生活,为盲人提供就业岗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小小按摩店,因首次且无因果关联损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处以巨额罚款,实难承受。故应酌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从事医疗活动,包括 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2024年10 月16日,案外人袁某某通过拨打12345市长热线,针对天元区长江南路410号立康盲人按摩店的工作人员(申请人)涉嫌非法行医一事进行了投诉举报。根据该举报,被申请人遂于2024年11 月4日派卫生监督员对该立康盲人按摩店进行监督检查,经立案、调查、核实、询问等程序发现:2024年6月10日,案外人袁某某因尾椎骨裂来到申请人所在的立康盲人按摩店进行理疗,针对 案外人袁某某的病情,申请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医师资质前提下,便擅自为其开具了中药处方(共计约30服中药)以及西药药品。申请人在未取得任何医师资质的前提下擅自为他人开具处方药,该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行医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之规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量适当、公正合理。
首先,对于申请人非法行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考虑到申请人的非法诊疗行为尚未对案外人袁某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形,根据《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非法行医不足3个月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处罚标准为责令禁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从轻处罚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是从轻处罚。
最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从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但非法行医这类行为并不等同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具有特殊性与严重性。若对其过于从轻,将会助增非法行医等医疗违法行为的发生。且根据《株洲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不予处罚清单》 (株卫函〔2023〕69号)文件精神,非法行医亦不在不予处罚清单当中。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裁量适当、 公正合理,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相适应。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合规。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严格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受理、 询问、调查、核实等职责。在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亦经过了合议、陈述申辩复核、审批等程序。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法定程序 。
经审理查明:2024 年 10月16日,被申请人接到12345转办的投诉举报称,天元区长江南路410号立康盲人按摩店里面的工作人员未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乱开中药给投诉举报人袁女士吃,导致病情情况越来越严重,请求核实处理。2024 年 11月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该地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涉嫌无医师资格证、无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经立案、调查、核实、询问等程序发现,2024年6月10日,投诉举报人袁某某因尾椎骨裂来到申请人所在的立康盲人按摩店进行理疗,针对案外人袁某某的病情,申请人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医师资质前提下,对投诉举报人进行针灸并开具了中药处方以及西药药品,共计收取5001元。2024年11月 29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卫医罚告〔2024〕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24年12月 5日,申请人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复核后于2024年12月20日对申请人作出株天卫医罚〔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同日,被申请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株天卫医罚〔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株天卫医罚告〔2024〕2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投诉举报人提供与申请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申请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书,却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本案因申请人已将其收取费用退还举报人,被申请人按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符合裁量幅度范围,作出的处罚决定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卫医罚〔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金额。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