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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32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28

      

申请人:某某,男,

 址: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

 址:株洲市天元区栗雨东路江山路59

负责人:黄亮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言某,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信息公开未予答复的行为,2024122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通知申请人补正。本府202416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栗雨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六斗湖田组湘江新城滨江地块一项目编号的户主和日期。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1024日向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栗雨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六斗湖田组滨江地块项目的编号户主和日期,被申请人超过几十天不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不成立。2024102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表的内容不具体,涉及几个项目的资料太多被申请人党工委委员、人大常委会主任通过电话与其沟通并马上安排街道相关人员一起接访了申请人。接访中,申请人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街道工作人员都从档案室调取并复印了给申请人,对档案室没有的资料告知申请人可到区征地协调服务中心调取。

经审理查明:202410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圆通快递单号:773317597312432),要求公开被申请人栗雨街道办事处浅塘社区湘江新城滨江地块一项目编号的户主和日期。被申请人于202513日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其因申请表的内容不具体,请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工作地点,现场向其提供资料。

另查明,202519日,被申请人相关负责人就申请人户的相关问题向其作出答复,并为其复印了《株洲国家高新区动力谷配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滨江新城滨江地块一)征地拆迁安置人员信息公示第三榜第一批》《株洲国家高新区动力谷配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滨江新城滨江地块一)征地拆迁安置人员信息公示第一榜》。申请人认为该资料均非其申请公开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物流信息、《株洲国家高新区动力谷配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滨江新城滨江地块一)征地拆迁安置人员信息公示第三榜第一批》《株洲国家高新区动力谷配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滨江新城滨江地块一)征地拆迁安置人员信息公示第一榜》、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应当责令依法履职。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应当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