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27号
申请人:许某,男,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南街326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火炬大厦4楼
负责人:王攀,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2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2月31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复制中建江湾壹号小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标说明及全套备案材料一份。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听取意见过程中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关于前期物业公司的招投标手续由市级相关单位负责,申请公开复制中建江湾壹号小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标说明及全套备案材料一份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建议申请人向市级相关单位申请公开。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单号XA53448808711)要求公开中建江湾壹号小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标说明及全套备案材料一份。物流显示该信件于2024年12月2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应当责令依法履职。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案件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状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