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24号
申请人:蓝某某,男,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湖南小雅大药房有限公司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2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湖南小雅大药房有限公司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生活所需于2024年11月20日在拼多多湘雅康尔福医疗保健旗舰店购买了名为“血脂通口服液调节血脂营养口服液官方正品蓝帽认证男成人中老年”的商品。申请人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与保健品不一致的功能:预防动脉粥样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申请人通过12315app反馈到被申请人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商品快照显示已拼10万+件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接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赴株洲市天元区栗雨街道三鑫路17号辅助用房6楼610室的湖南小雅大药房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该场所进门左手边是一个收银吧台,吧台后面的墙壁上悬挂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进门直走是医疗器械货架。进门右手边摆放一个货架,货架上摆放有保健食品。现场有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2名。该公司主要是做线上销售的,检查时,该场所处于正常营业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该场所右手边货架第二层发现有商品“血脂通口服液”。该商品总经销商为: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为福州血脂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为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商品保质期24个月,产品外包装有:“本品是以灵芝、毛木耳、金针菇菌丝酵解豆类、山楂、绞股蓝为主要原料,经生物酵解工程提取精制而成。经功能试验证实,本品具有调节血脂的保健作用。可预防动脉粥样硬化。本品无毒副作用”的表述。
通过现场检查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的宣传内容有:“调节血脂、预防动脉粥样硬化”表述,但是据该公司负责人反馈,是根据该型号产品外包装上的产品功效来表述的,产品外包装上有“调节血脂、预防动脉粥样硬化”是实事求是地对产品功能作用的描述,并没有夸大虚假宣传,至于举报人认为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湘雅康尔福医疗保健旗舰店”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就调查了解情况之后用办公电话(073122871346)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核查处理结果,申请人当场在电话称不认可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
综合以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对复议申请人的举报履行职责,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0日,申请人在湖南小雅大药房有限公司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湘雅康尔福医疗保健旗舰店”购买了“血脂通口服液”一盒,支付价款39.9元。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称被举报人湖南小雅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和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请求被举报人赔偿500元,并申请举报奖励。2024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对湖南小雅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举报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4MAD0Y1N3XN,该商户药品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内,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主要从事线上销售。在被举报人保健食品区货架存有“血脂通口服液”,商品正面有保健食品标识以及“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文字,商品背面有“经功能试验证实,本品具有调节血脂的保健作用。可预防动脉粥样硬化”文字说明。商品线上销售快照宣传中有“调节血脂、预防动脉粥样硬化、血脂平稳、多维度同补”文字。该商品为被举报人从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采购。被举报人提供了该商品的总经销湖南湘雅制药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企业福州血脂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为陕西今正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被举报人提供涉案商品检验检测报告,该商品为合格商品。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告知,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理由为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截图、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商品照片、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小雅大药房采购入库单、出账回单、检验检测报告、商品线上销售快照、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内容。本案的被举报人线上经营销售的血脂通口服液系国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保健食品。案涉保健品在宣传页面以及外包装上均标示:“……可预防动脉粥样硬化……”“……中药成分能够降低血液中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含量,从而减少动脉粥样硬化的风险。”其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且该种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