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23号
申请人:孔某某,女,
地 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厨味轩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甜蜜素的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要于2024年10月12日通过淘宝平台“qd韩美食”店铺购买了金河牌甜蜜素调味料,被申请人采用申通快递(单号:773314957317355)发货,订单编号为:4076257032754128516,申请人收到货后经朋友发现该产品为进口复合调味料制品。经查询,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2023年6月未准入境食品公告》中韩国金河牌甜蜜素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糖精钠,在进口检验时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已经被列为未准入境的食品,该食品均已依法做退货或销毁处理。商家销售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食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随后申请人通过邮寄信件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作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83号《关于对株洲市厨味轩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且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的答复中将申请人的名字写错为孙存弟。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 年10月25 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日到达该注册地址发现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店也并未在注册地址经营。根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地址并未发现其商户在此经营,无实体店铺,注册留存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无法联系到负责人,因无法取证,被申请人依法将该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并在全国公示网进行公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举报人的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内,对于该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该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将案件线索发函至淘宝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 11月1日以书面形式寄出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83号《关于对株洲市厨味轩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申请人于 2024年12月26日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电话联系代办公司要求其处理此举报,该公司法人与申请人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之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调解,申请人拒绝并表示自行与商家协商。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义务,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2日,申请人在株洲市厨味轩商贸有限公司开设于淘宝平台的“qd韩美食”店铺购买了韩国进口甜蜜素,支付价款299.94元。商品从山东省胶州市发出,在山东省宁阳县被签收(申通快递单号:773314957317355)。2024年10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件,投诉举报涉案商户销售的涉案商品为进口复合调味料制品,违反了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2023年6月未准入境的食品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组织调解,责令退货退款、立即下架涉案食品、召回已销售食品并要求奖励,同时将处置结果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签收该信件。2024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对株洲市厨味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大汉惠普软件(湖南)信息产业园3栋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注册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该商户在住所地无实际经营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了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83号《关于对株洲市厨味轩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和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378号《案件线索移送函》,告知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投诉不予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举报不予立案。该告知函已邮寄送达至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淘宝平台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置结果告知函补充说明》,告知申请人将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83号《关于对株洲市厨味轩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中申请人的姓名错误予以更正,并于当日邮寄。
另查明,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涉案商户,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10月8日、2024年12月31日,将株洲市厨味轩商贸有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及物流截图、商品照片、《投诉举报信》及物流信息、拨打电话截图、《2023年6月未准入境的食品信息》部分截图、株市监天元处告字〔2024〕第6-B83号《关于对株洲市厨味轩商贸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置结果告知函》及物流信息、株天市监案移字〔2024〕6-B378号《案件线索移送函》、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所购买的商品为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食品,请求依法处理,组织调解,责令退货退款、立即下架涉案食品、召回已销售食品并要求奖励,属于同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予以处理并在期限内告知,符合程序规定。
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属集群注册网络经营,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