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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32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20

 

申请人:邓某某

收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

 :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北一号

负责人:袁玉峰,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株洲市天元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41030日对于关于天虹商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21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1225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030日对其关于天虹商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反馈,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030向被申请人举报天虹商场,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违反了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作出的反馈载明“你好,根据《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于929日已交办至区商务局,现将区商务局的反馈如下:区商务局接到交办后,高度重视,安排人员督促天虹商场立即整改,天虹商场管理方已经清理了疏散通道堆放的杂物,并将加强管理。整改后也与举报人联系,报告了整改情况。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您好,您提交到天元区应急管理局的举报(编号SM32409270020)已办理结束”,该反馈无核查结论、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违反《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及《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株应急发〔202311号)的规定。被申请人查处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天虹商场和责任人未依照相关规定确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927日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中反映天虹商场疏散通道被杂物占用,被申请人于929日根据《天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将该举报转交至行业主管部门区商务局,符合《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之规定。1030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系统向申请人反馈了区商务局的核查结论及处理结果。根据《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之规定,被申请人将于2025115日前将近三个月举报受理处置及建议奖励情况统一上报,该举报是否符合奖励发放条件由株洲市应急管理局予以审核。

审理查明:2024927日,申请人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中举报天虹商场通往黄河南路的疏散通道(该安全出口位于肯德基与天虹商场之间)被杂物占用。2024929日,被申请人以株洲市天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名义向株洲市天元区商务局出具株天安交办〔2024〕第31号《关于核查处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单(SM32409270020)的交办单》,将举报交办给株洲市天元区商务局。20241029日,株洲市天元区商务局作出《关于株天安交办(2024)第31号交办单的回复》。20241030日,被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回复申请人“......区商务局接到交办后高度重视,安排人员督促天虹商场立即整改,天虹商场管理方已经清理了疏散通道堆放的杂物,并将加强管理。整改后也与举报人联系,报告了整改情况。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

以上事实有举报详情截图、株天安交办〔2024〕第31号《关于核查处置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单(SM32409270020)的交办单》《关于株天安交办(2024)第31号交办单的回复》、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及时将线索交办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又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株洲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有关部门对于收到举报线索自交办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复杂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并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本案株洲市天元区商务局对举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后,认为天虹商场已立即整改,并将加强管理,在整改后也与申请人联系,报告了整改情况。被申请人也将核查情况在官网进行反馈,其反馈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