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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316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16

      

申请人:冯某

  址: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

被申请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

负责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漆某,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举报株洲绿地武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事项作出的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2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1213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延期三十日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无效。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25日在12315平台投诉举报株洲绿地武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涉嫌违法销售车位,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答复不归市场监督管理局受案范围的答复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本法保护,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申请人完全符合消费者身份,法律并未规定涉房产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处罚,故被申请人属于推诿不履职,请求政府依法纠正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现场阅卷后提交了以下书面补充意见:

1、申请人认为车位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消费者本应该同样的价款买到70年使用权的车位,实际只买到了20年使用权的车位,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九条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谎称70年产权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依照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初被投诉人通过销售人员营销话术使申请人误认为70年使用权车位转让就等同于买卖合同,过后经人解释得知被骗。

3、根据天元区市场管理局机构职能第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被申请人完全有职责依法查处被举报人。

4、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忻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非全国性文件,不具有关联性。

被申请人称:20241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口进行投诉的投诉单登记编号:1430211002024120524898869。对于申请人认为株洲绿地武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车位,以转让形式签订70年超长合同,

属于欺诈销售,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本案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纠正与规范。

2. 申请人在复议材料中提出“申请人完全符合消费者身份,法律并未规定涉房产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处罚,故被申请人属于推诿不履职行为”的问题。申请人在投诉单中提出“违规销售车位,以转让形式签订70年超长合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应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纠正与规范,不涉及涉嫌违反我局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被诉方进行处罚的行为,我局不具有处理权限。

3. 对于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提出的问题,被申请人2024126日答复,告知处理结果及作出处理的理由、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41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端被申请人投诉(登记编号:1430211002024120524898869)“株洲绿地武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违规销售车位,以转让形式签订70年超长合同,属于欺诈销售,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126日对申请人的投诉不受理,理由为:“你所诉车位销售事项属于被诉方销售房屋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附属设施的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 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和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请向住建部门投诉处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收据、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营商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本案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株洲绿地武广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违规,系欺诈销售,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能体现其投诉举报的具体请求以及权益争议事实,被申请人无法据此作出准确判断。然而,对于申请人反映内容中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职责部分,在申请人未充分提供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通知申请人对证据进行补充完善,以便判断反映事项是否属于其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在案件仍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其不具有处理职责,不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