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15号
申请人:许某,男,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南街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韶山路199号
负责人:肖振华,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6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资料;2.被申请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6.2元人民币。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中建江湾一号项目的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并非由其制作和保存,并建议申请人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有管理和公开的职责。被申请人在未充分核实和查找相关资料的情况下,简单地将申请人的申请推诿给其他部门,属于行政不作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有义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并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被申请人于11月7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而11月8日作出答复却一直不予邮寄。申请人多次打电话联系催促无果,直到12月6日才通过邮寄方式收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应该在2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如需延长公开时间应通知申请人,而申请人没有收到过任何通知延时的通知。直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才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道歉并赔偿其申请行政复议的邮寄费用6.2元人民币。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中建江湾一号项目的建筑外立面图和剖面图、总平面图和详规图、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备案等资料。因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资料实际系中建江湾一号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相关资料,而根据株洲市行政职能分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由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被申请人并不承担该行政职能。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也并不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管。故而,被申请人作出了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24年12月4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在告知书中被申请人明确告知了其所申请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其可向政府信息材料的制作或保存机关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并告知了联系地址和电话。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开职责,所作出的回复也并未超过法定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3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上列明受理机关为株洲市天元区规划局,申请内容为公开“中建江湾一号项目:1、建筑外立面图和剖面图;2、总平面图和详规图 (含经济技术指标一览表) ; 3、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申请后,进行了判断和检索,并作出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均非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建议申请人向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并提供了联系方式及地址。2024年12月4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物流信息、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检索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于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城镇开发边界内具体地块用途及开发强度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同级政府审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区分了“市”“县”和“区”。本案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自然资源局,系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具有制作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的职能,且被申请人根据其申请内容进行了检索,未查找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此外,申请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本府对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资公开告知〔2024〕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