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14号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政务公复〔2024〕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经审查,本府认为:该行政复议不属于本府管辖,建议申请人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12月10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