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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314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复字2024〕314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株天政务公复〔2024〕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26日向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经审查,本认为:该行政复议不属于本府管辖,建议申请人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1210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