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13号
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处理其报警事项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5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月16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