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12号
申请人:邓某某,男,
地 址:天元区黄河南路228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万忠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于2024年12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三十日审理,经听取双方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行政履责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撤销《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中关于“按时缴纳物业费”的报名限制条款。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8日,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发布《关于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通知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缴纳物业费才可以报名换届组候选人。
2024年3月11日,大岭社区在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被申请人的指导下,公示换届组成员名单。
2024年3月21日,大岭社区张贴《公告》,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换届工作正式成立。
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粘贴《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其中有一条报名的限制条款:按时缴纳物业费。这个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条款,正因为有了这个条款,限制了很多业主积极报名业委会候选人,剥夺了业主参与本小区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利。尽管如此,还是有一部分业主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2024年7月26日,在已经报名的业主中,因为没有交物业费,都接到了大岭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必须交物业费,否则不能参选业委会候选人。
2024年7月23日上午9:30,被申请人物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指导、监督康馨佳园换届组会议。
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履责申请书》,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监督、指导职责,撤销大岭社区2024年6月14日粘贴的《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并重新发布通知。
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履责回复函》,没有依法撤销通知。
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指导、监督大岭社区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第六次会议,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强调所有没有交物业费的业主都不能成为候选人。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缴纳物业费5290元给换届组工作人员,但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因为康馨佳园没选举出第二届业委会,目前由大岭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管理。由于被申请人未对大岭社区居委会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指导、监督,导致大岭社区张榜的报名通知明显地剥夺了没有交物业费业主参选业委会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能,依法撤销大岭社区居委会2024年6月14日在康馨佳园小区粘贴《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中关于要求的报名条件:按时缴纳物业费。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的《行政履责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撤销《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的报名限制条款:按时缴纳物业费。
被申请人称:一、2024年6月4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公布的《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并未实质上影响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未按时缴纳物业费业主报名参选康馨佳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通知》虽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内容,但在业主报名时,大岭社区居委会并没有限制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报名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2024年10月26日大岭社区张贴在康馨佳园小区公告栏内的《关于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公布》显示,康馨佳园小区报名参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20名业主中,就有包括申请人邓海平在内的多名业主欠缴物业费,且2024年11月30日大岭社区公示的《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中还有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可见,《通知》没有损害申请人邓某某的权益,也没有损害康馨佳园小区其他业主的权益。
二、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的《行政履责回复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更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申请人是在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的(2024)湘0203行初309号案中,申请人已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撤销《通知》中“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内容,但已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经审理查明:因康馨佳园首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尚未选举产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目前由大岭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2023年12月8日,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经公示后,大岭社区于2024年3月21日张贴《公告》,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大会换届工作正式成立。2024年6月14日,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大岭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张贴《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内容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责任心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业主,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均可被推荐、自荐或被提名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请到大岭社区领取登记表,由本人如实填写后,在2024年6月28日之前,持登记表、身份证、一寸彩照1张及产权证复印件,属共同产权的还须提交婚姻证明复印件到大岭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特此通知,希望广大业主互相转告,积极参与。”截至2024年6月28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共收到了20名业主递交的报名表,均予以登记。2024年10月25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公示栏中公示了20位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名单中备注显示已缴物业费候选人12名,欠缴物业费候选人8名。
2024年10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履责申请书》,2024年1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履责回复函》。
另查明,2024年11月30日,大岭社区居委会在康馨佳园小区公示了9名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被申请人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多次参加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换届相关会议。2025年1月25日,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在康馨佳园小区业主群内发布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扩大会会议纪要,其中包含换届组一致决定在现业委会候选人稳定的基础上,再广泛发动小区业主基础上补充征集,欢迎小区广大热心业主的积极参与的内容。
以上事实有《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组成员候选人的通知》《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行政履责申请书》《行政履责回复函》《关于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公布》及张贴照片、《大岭社区会议签到表》及照片、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回复函》不当,未履行指导、监督业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定职责而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职撤销大岭社区作出的《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但被申请人在业委会换届工作开始后,积极参与换届工作,多次派出物业办工作人员参与小区换届相关会议,指导监督社区、换届组开展工作,督促社区、换届组依法依规组织换届选举。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履责申请书》后及时作出回复,已履行指导、监督业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定职责。
另,大岭社区作出案涉《征集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员的通知》系社区协助小区业主组织、推动业主大会的尽快召开,以实现保护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目的。从目前的多名业委会候选人组成来看,包含了多名已缴纳和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大岭社区发布的《通知》并未实质上影响申请人的实际合法权益,且征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系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准备性、过程性行为,目前小区康馨佳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仍处于推选阶段。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