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11号
申请人:许某某,男,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南街326号底商10号猫回头酒家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许某某之子。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地 址:黄河北路火炬大厦4楼
负责人:王攀,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2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通知申请人补正。后经审查,于2024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并赔礼道歉。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至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答复期限,被申请人仍未作出任何答复。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其答复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提供《中建江湾一号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查阅相关备案资料,并无申请人所要求公开资料。2024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中建物业进行了联系,要求尽快提交备案资料。中建物业至今未到被申请人处备案。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挂号信单号XA53448712111)要求公开中建江湾一号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流显示该信件于2024年11月6日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物流信息、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应当责令依法履职。本案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案件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状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