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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31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10号


  申请人:许某,男,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南街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消防救援大队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黄山路224号
  负责人:何卫国,株洲市天元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株洲市天元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中建江湾壹号小区消防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于2024年12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中建江湾壹号小区消防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株洲市天元区中建江湾壹号小区的业主,对被申请人对小区消防问题的处理持有异议。一、虽然被申请人核查当日小区消防控制室有2名人员值班且能够提供资格证书,但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的是消防控制室经常无人值班。被申请人仅以核查当日的情况作为依据,无法排除其他时间存在无人值班的情况,处理缺乏全面性和严谨性。二、小区9#栋多处楼层电梯前室、楼梯间堆放杂物的情况确存在,被申请人拟对物业管理工作立案处罚值得肯定,但并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或者查询结果的方式和时间。申请人认为,对于这种长期存在且可能引发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被申请人存在监管不力。被申请人处罚物业管理公司并不能确保杂物堆积问题能够及时、彻底解决,应当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如监督物业清理杂物、制定防止杂物再次堆积的长效机制等。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小区消防问题不全面、不彻底,可能无法有效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两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收到申请书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就信件反映的问题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核查。11月21日,经现场核查,中建江湾壹号消防控制室当天有2人值班,值班人员均能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内也公示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资格证书。被申请人抽查小区9#栋发现多处楼层电梯前室、楼梯间堆放杂物。被申请人拟就有关问题对中建智慧城市服务(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立案处罚。11月25日,被申请人针对核查处理情况经电话与申请人沟通并取得同意后,将两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合并通过邮政快递书面回复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两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政物流单号:XA53449000111、XA53449001511),内容为中建江湾壹号小区楼道内多处杂物堆积,物业公司不作为、小区消控室经常无人值班且室内未公示上岗资格证,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签收。2024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中建江湾壹号小区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中建江湾壹号消防控制室当天有2人值班,值班人员均能提供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消防控制室内公示了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资格证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抽查了《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并未存在异常。抽查小区9#栋发现多处楼层电梯前室、楼梯间堆放杂物。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对中建智慧城市服务(湖南)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2024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邮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邮政物流单号:1273991134701),并于2024年11月28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物流信息、《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核查照片、《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立案审批表》《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及快递单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包括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未及时劝阻或者报告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中建江湾壹号小区楼道内多处杂物堆积,物业公司不作为、小区消控室经常无人值班且室内未公示上岗资格证等问题。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前往小区进行了实地核查,现场检查了小区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查看了值班记录,检查了工作人员证件及公示情况。对楼道堆放杂物情况进行了检查。针对物业公司未及时劝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时,被申请人也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了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对案涉举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