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307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07

      

申请人:许某,男,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南街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洲市天元区株洲大道1

负责人:王兴涛,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12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2024124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听取了双方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包括中建江湾一号建设项目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招标说明全套材料、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材料、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现有总资金多少,资金去向等情况说明、临时管理规约说明、公共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使用说明备案。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因复议产生的一切费用。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11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中建江湾一号建设项目的七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1118日作出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均不在其制作、保存范围,也不在其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认为中建江湾一号建设项目属于被申请人的监管范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被申请人有责任对该项目的诸多关键信息进行制作、保存并予以公开。被申请人简单地以不在其范围为由拒绝公开,未能充分履行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无法获取关乎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的重要信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根据株洲市天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机构职能设定,相关“中建江湾一号”建设项目的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招标说明全套备案材料、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现有总资金多少,资金去向等情况说明、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材料、临时管理规约说明表、公共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使用说明备案均不在被申请人审批、制作和保存,也不在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41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七份信息公开申请表(邮件号分别为:XC30450081311XC30450084411XC30450079511XC30450074211XC30450083511XC30450082711XC30450080011),内容分别为:1、申请复制中建江湾一号小区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投标说明全套备案材料;2、申请复制中建江湾一号小区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3、申请复制中建江湾一号小区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现有资金多少、资金去向等情况说明;4、申请复制中建江湾一号小区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材料一份;5、申请复制中建江湾一号小区监督管理机构说明表一份;6、申请复制中建江湾一号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备案一份;7、申请复制中建江湾一号小区物业使用说明备案一份。被申请人于2024116日签收上述七份邮件。20241118日,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均不在被申请人处制作和保存,也不在被申请人信息公开范围。

另查明,20241118日,被申请人向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去函检索申请人请求公开的上述相关资料,同日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作出复函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所有内容未在其单位备案。

以上事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物流信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函》、检索照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复函》、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其申请内容进行了查找,但未查找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并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1118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情况的说明》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