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0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天元区逢芳媛商贸商行的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2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2月9日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