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301号
申请人:乔某某,男,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郭森,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株洲市公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事项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1月20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11月26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意见情况,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9月2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认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案件限期重新做出处理;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经营异常”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株洲市公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通过其开设的拼多多店铺“熙媛保健馆”出售“鹿鞭人参杜仲雄花”,虚假宣传治疗阳痿早泄实为压片糖果。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假药和虚假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4年9月2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告知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移交内容,被申请人履职不当涉嫌违法,遂提出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株洲市公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铺注册地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工业园五区泰山置业厂房-A744,现场未发现该店在此经营,询问门卫工作人员,表示未见该店在此经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照取证。被申请人通过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该百货店经营者韩某,身份地址为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耙市村,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拨打注册留存电话无人接听。另查明该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已列入经营异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发生地,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平台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权限,并依法移送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9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其在株洲市公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的“鹿鞭人参杜仲雄花”没有疗效,为压片糖果,涉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和发布虚假广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株洲市公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天台工业园五区泰山置业厂房-A744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在此经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拍照取证。被申请人通过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查询该百货店经营者韩某身份地址为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耙市村,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2024年9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移〔2024〕7-273号《关于对株洲市公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线索移送函》,将案件违法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反馈结果,内容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另查明,2023年8月4日,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株洲市公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
以上事实有举报详情截图、12315平台举报单、《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截图、株天市监移〔2024〕7-273号《关于对株洲市公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线索移送函》、电话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因被申请人并非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故被申请人将违法线索移送至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