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002号
申请人:王XX,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3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29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