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004号
申请人:王XX,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单号:1430211002023102507549612的行政行为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单位依法依规重新做出回复内容,并予以处理。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商城“诚心优品海外代购”购买了一瓶美国正品NMN99000进口烟酰胺单核苷酸抗NAD+港基因细胞补充剂睡眠。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中文标识,并未标识该产品的进口商、地址、以及在华企业注册编号。查看发货地址并不是保税仓或者海外直邮,而是国内发货,也就是已经提前放在国内的产品。该产品来路不明,用处不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商家销售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更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随后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给予本人回复称:“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我局终止调解。建议你通过第三方平台与被投诉人联系,进行退款处理或者收集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申请人对此回复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10月1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自行录入投诉单,投诉天元区福爱百货商行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商品无中文标签,要求协商处理。本局在收到投诉后依法受理,经核查,被诉方天元区福爱百货商行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其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被诉方。因被诉方不能参加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并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该处理情况反馈给被答复人,并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申请人在明确全国12314平台的《投诉须知》的情况下录入了投诉单,被申请人依法启动调解程序并进行答复,程序正当。被申请人认为其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素,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反馈并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未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实际影响,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了天元区福爱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诚心优品海外代购”的商品“美国正品NMN99000进口烟酰胺单核苷酸抗NAD+港基因细胞补充剂睡眠”一瓶,支付价款66.89元,案涉店铺通过申通快递(单号:777174258824024)将案涉商品从河南省郑州市发往山东省临沂市,2023年10月25 日,申请人签收。同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诉求内容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投诉内容为:“…… 商家销售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更 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希望市场监管局领导能够予以查实,并 督促商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联系本人协商处理”。被申请人对投诉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受理情况。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告知内容为:“被 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我局已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 无法组织实施调解。我局终止调解 …… "
另查明,2023年4月26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 者住所无法与取得联系,被申请人将天元区福爱百货商行列入经 营异常。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物流信息截图、拼多多网点 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案涉店铺信息 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 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 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函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投诉 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举报的 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 办法》中关于举报的处理规定。而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 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 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 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 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 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