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005号
申请人:冯XX,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的《对冯XX投诉举报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买到假奶粉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异地经营无法调查”,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1、被投诉举报人只是未在注册地经营且联系不上,被申请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已离开其辖区经营。2、商家行为已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和异地经营,应当进行行政处罚。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执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被申请人应以现有证据对案涉店铺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8日,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到达被申请人处,经案件分流,案件于2023年12月9日分配至承办机构处。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联合栗雨办事处及凿石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其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于网络经营,注册留存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案涉店铺经营负责人。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0月28日、2023年7月13 日,将天元红森百货商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12月5日向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移送函(株天市监案移(2023)8-610号),同时于2023年12月15日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和短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做出了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5日,申请人在天元红森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箐芯特产购买了新疆正宗双峰驼奶粉一包500克,支付价款27.9元。2023年11月26日,案涉店铺通过极兔快递(单号:JT5236884097580)将案涉商品从浙江省杭州市发往河南省周口市。2023年11月30日,申请人签收。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对其购买的骆驼奶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投诉举报,诉求为“赔偿、查处”。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12月13日联合办事处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地址为集群注册地址,案涉店铺属于网络经营,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注册留存电话无人接听,无法联系案涉店铺经营负责人。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司法渠道维权;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同时告知申请人已将举报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对冯XX投诉举报的回复》,再次书面告知申请人上述内容。
另查明,天元红森百货商行分别于2022年10月28日及2023年7月13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将举报线索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物流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核查图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邮政快递详情截图、EMS邮件物流信息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所购买的骆驼奶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诉求为“赔偿、查处”,属于同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予以处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后,在会同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被举报人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无实际经营行为,属网络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系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本案被举报商品网络交易地点为拼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长宁区,发货地为浙江省杭州市,签收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范围,被申请人不具备处理权限。
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