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6号
申请人:杨XX,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邮寄投诉举报信作出的回复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11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回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3日,申请人在名为“鑫思阳营养品专营店”的拼多多店铺上购买了一款氨糖软骨素片,订单编号:231203-024756888501208,订单金额558.32元,通过圆通快递邮寄。商家在主图处宣传适用症状:关节疼痛、骨质疏松、腿脚抽筋、难以弯曲、磨损退化等,收到后发现说明书并没有这些功效,说明书上的保健功能只有“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申请人认为商家虚假宣传导致其购买,违反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告知:对湖南鑫思阳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执法人员已对该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对广告内容进行整改,该公司已及时改正。因其违法事实影响面小,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显然被申请人的理解错误。被投诉举报人此链接也累计销售了4千多件,不属于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鑫思阳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站销售北京同仁堂氨糖软骨素片中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
经查,当事人湖南鑫思阳贸易有限公司为一家主营业务为食品网络销售的公司,该公司在拼多多网站上销售的北京同仁堂BANCOM8氨糖软骨素片(老版本名称为氨糖软骨素钙片)为正规保健食品,经国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在当事人该种产品的拼多多宣传网页界面有“关节疼痛骨质疏松腿脚抽筋难以弯曲磨损退化”的内容,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宣传内容是针对适宜人群和适用情况的补充说明,并非是该产品的功效宣传。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单据以及生产商的资质材料、氨糖软骨素片的合格检验报告,证实当事人已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检查中,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关节疼痛、骨质疏松、腿脚抽筋、难以弯曲、磨损退化”这些常识性的宣传内容必须加以说明,并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株天市监责通字〔2023〕7-6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立即对网站内容进行整改到位,增加了“适宜人群”的说明。2023年12月31日,又将“适宜人群”更改为“适用情况”,更贴合产品实际。
经核实,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1日在当事人已办理退货退款手续的情况下,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 并索取退一赔三的赔偿。申请人在投诉(举报) 书中,反映的公司为湖南万众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投诉人动机不纯,应属于职业索赔人。执法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告知其已办理退货退款手续,网页宣传内容已经修正,但申请人坚持退一赔三的诉求,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下达了株天市监〔2023〕第7- 1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下达株天市监〔2023〕第7-31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3年12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湖南鑫思阳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举报不予立案。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下达株天市监〔2023〕7-3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对该案件线索重新予以核查,认为当事人在网上销售BANCOMO氨糖软骨素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的保健食品为正规保健食品,在网页宣传中有“关节疼痛骨质疏松腿脚抽筋难以弯曲磨损退化”的内容,这些宣传内容本质上是对该产品常识性的宣传内容,并非是产品的功效宣传,消费者可以凭自已的理解进行判断。当事人改正及时,同时也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在投诉之前就已作退货退款处理。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其次,申请人在已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后,仍索要退一赔三的赔偿,投诉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拒绝对此投诉再进行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作出对此次投诉终止调解的决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申请人在鑫思阳营养品专营店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购买了一款氨糖软骨素片,支付价款558.32元。商家在主页宣传适用症状:关节疼痛、骨质疏松、腿脚抽筋、难以弯曲、磨损退化。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鑫思阳营养品专营店虚假宣传的投诉举报信,要求退一赔三,并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以外的湖南万众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查处。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查,该公司销售的北京同仁堂BANCOM8氨糖软骨素片(老版本名称为氨糖软骨素钙片)经国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加骨密度的保健功能。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单据以及生产商的资质材料、氨糖软骨素片的合格检验报告。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应对常识性的宣传加以说明,并当场对下达了株天市监责通字〔2023〕7-6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立即对网站内容进行整改到位,增加了“适宜人群”的说明,后改为“适用情况”。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申请人坚持退一赔三的诉求,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2023〕第7-13号《投诉受理决定书》,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2023〕第7-312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株天市监〔2023〕7-3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邮寄。2024年1月3日,申请人签收。
另查明:2023年12月21日,231203-024756888501208号订单已成功办理退款。
再查明:《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目录中,第10项为“有助于改善骨密度”。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物流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信息截图、《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地)现场检查记录表》、现场核查图片、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邮政快递详情截图、EMS邮件物流信息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反映所购买的氨糖软骨素钙片涉嫌违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要求退一赔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属于同时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予以处理并告知,符合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也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被诉当事人立即完成整改,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被诉当事人已作退款处理,对申请人退一赔三的诉求明确拒绝,故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符合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