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8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8

      

申请人:XX,女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女

申请人:XX,女

申请人:XX,女

申请人:谭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女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女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女

申请人:XX , 男

申请人:XX,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刘XX等19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2024年1月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府于2024年1月15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本府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号:XA39258176143,内容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指派工作人员签收,至今也没有履职。申请人要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公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其中包含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等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的刘XX等19位申请人中,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是姬XX(此次未申请行政复议)、郭XX、包XX、马XX、邓XX、刘XX、谭XX、廖XX、包XX、傅X、叶XX、文XX、张XX13位业主,在该批申请书中,没有杨XX、邓XX、阳X、黄XX、代XX、何XX、许XX的申请。

二、申请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的上述13位业主申请的内容为请求依法公开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等相关信息,并没有申请公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的内容。

三、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黄建伟邮寄的刘爱春等13位康馨家园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申请人所称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以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4号至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全部予以回复,并于2023年12月19日邮寄给黄建伟(邮寄单号为1238580019702)。因该13位业主全部是以黄XX一个人名义用一个邮件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同样以一个邮件邮寄给黄XX。信封内有48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1号至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8号,共计48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括对本案中刘XX、邓XX、叶XX、傅X、文XX、马XX、谭XX、包XX、廖XX、张XX、包XX、郭XX公开其所称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法律服务费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等相关信息的申请时间为 2023年11月28日的12份申请的答复。

被申请人对刘XX等上述12位业主答复的编号分别:刘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9号、邓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 28号、叶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4号、傅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5号、文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3号、马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7号、谭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0号、包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6号、廖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1号、张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2号、包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6号、郭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5号。

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刘XX等上述12位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并在法定期限内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9日,XX等12申请人以及另一位业主共同以XX为寄件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XA39258176143),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法律服务费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以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5号至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刘XX等上述12位康馨家园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予以回复。

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将书面答复通过邮寄方式(单号为1238580019702),将12位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邮寄给黄XX。信封内有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1号至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共计48份,包括本案刘XX等共计12位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公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法律服务费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的12份答复。

以上事实有XX等12位业主的《天元区泰山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1月28日)、《投递邮件清单》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5号至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2份答复书及邮寄答复书的光盘、邮件、邮寄单、邮件轨迹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系多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多份信息公开申请,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回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七条,被申请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XX等12名申请人,依法处理其申请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前述12名申请人关于“法律服务费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12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株天泰信依复 (2023)第25号至36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未超过法定期限。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符合该宗旨。本案多位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法律服务费的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等信息”与被申请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有关,申请人未能合理说明其合法权益与其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有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无论是否公开该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对申请人的生活和工作不产生实质影响,亦不会对其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

此外,对于XX等7位行政复议申请人,虽向本府补正了信息公开申请表,但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7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过信息公开申请,故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马XX、邓XX、刘XX、谭XX、廖XX、包XX、傅X、叶XX、文XX、张XX、郭XX的行政复议请求驳回申请人XX、邓XX、阳X、黄XX、代XX、何XX、许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