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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9

      

申请人:XX,女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女

申请人:XX,女

申请人:XX,女

申请人:谭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女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女

申请人:XX,男

申请人:XX,女

申请人:XX 男

申请人:XX,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刘XX等19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2024年1月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本府于2024年1月15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本府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株洲市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首届)在2023年6月3日届满到期。2023年6月19日,在泰山路街道物管办的指导、监督下,业委会把印章等资料暂时封存在大岭社区保管至今。2023年11月29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号是:XA39258176143,内容为:申请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指派工作人员签收。被申请人至今也没有履职。

被申请人称:本案的刘XX等19位申请人中,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是姬XX(此次未申请行政复议)、杨XX等13位业主,在该批申请书中,没有郭XX等7人的申请。

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黄XX邮寄的刘XX等13位康馨家园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申请公开申请人所称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0日、14日以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1号至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全部予以回复,并于2023年12月19日邮寄给黄建伟(邮寄单号为1238580019702)。

因该13位业主全部是以黄XX一个人名义用一个邮件邮寄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同样以一个邮件邮寄给黄XX。信封内有48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1号至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8号,共计48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括对本案中刘XX等12人公开其所称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信息的12份答复。

被申请人对刘XX等上述12位业主答复的编号分别:刘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6号、邓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5号、叶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1号、傅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0号、文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2号、马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4号、谭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7号、包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9号、廖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8号、张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23号、包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3号、杨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2号。

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刘XX等上述12位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并在法定期限内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株洲市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首届)在2023年6月3日届满到期。2023年6月19日,在泰山路街道物管办的指导、监督下,原首届业委会将印章等资料暂时封存在大岭社区保管。2023年11月29日,XX等12申请人以及另一位业主共同以XX为寄件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XA39258176143),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康馨家园小区业委会届满后,应当在其指导、监督下移交有关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的清单、明细。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0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0日、14日以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1号至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刘爱春等12位康馨家园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予以回复。

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将书面答复通过邮寄方式(单号为1238580019702),将12位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邮寄给黄建伟。信封内有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1号至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共计48份,包括对本案中刘XX等12位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公开“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的清单、明细”的12份答复。

以上事实有杨XX等 12位业主的《天元区泰山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1月28日)、《投递邮件清单》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2号至2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2份答复书及邮寄答复书的光盘、邮件、邮寄单、邮件轨迹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七条,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又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本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的清单、明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清单、明细确实存在,且该信息亦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12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对收到的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邮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虽有依法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的职责,但不应不合理扩大该职责的范围。

此外,对于郭XX等7位行政复议申请人,虽向本府补正了信息公开申请表,但综合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7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过信息公开申请,故7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等12位的行政复议请求驳回申请人XX等7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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