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0号
申请人:曾XX,女
申请人:邹XX,女
申请人:黄X,男
申请人:胡XX,男
申请人:刘X,女
申请人:冯XX,女
申请人:袁X,男
申请人:唐XX,男
申请人:郭XX,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曾XX等9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1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本府于2024年1月16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本府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株洲市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首届)在2023年6月3日届满到期。2023年6月19日,在泰山路街道物管办的指导、监督下,业委会把印章等资料暂时封存在大岭社区保管至今。2023年12月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号是:XA39258264843,内容为:申请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指派工作人员签收。被申请人至今也没有履职。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6日收到黄XX邮寄的吴X等11位业主的《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申请公开申请人所称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届满后移交有关康馨佳园小区的全部资料的清单、明细)后,于2023年12月14日以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7号至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含此次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吴X、叶X的答复)全部予以回复,并于2023年12月19日邮寄给黄XX(邮寄单号为XXXX)。
因该11位业主全部是以黄XX一个人名义用一个邮件邮寄给被申请人,与12月1日收到的另外13位业主的信息公开申请相隔仅5天,被申请人也同样以一个邮件邮寄给黄XX。信封内有48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1号至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8号,共计48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括对本案中曾XX等共计9位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公开“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业委会届满后移交有关康馨佳园小区的全部资料的清单、明细”的答复。
答复人对曾XX等9位业主申请答复的编号分别为:袁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7号、冯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 38号、刘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 39号、胡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1号、黄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2号、邹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3号、曾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5号、郭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6号、唐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7号。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曾XX等9位申请人及其他业主一同以黄XX为寄件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XA39258176143),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康馨家园小区业委会届满后,应当在其指导、监督下移交有关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的清单、明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以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7号至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刘XX等9位康馨家园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予以回复。
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将书面答复通过邮寄方式(单号为1238580019702),将9位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邮寄给黄XX。信封内有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1号至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共计48份,包括对本案中曾XX等9位业主请求公开“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的清单、明细”的9份答复。
以上事实有曾XX等9位业主的《天元区泰山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1月28日)、《投递邮件清单》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37号至4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9份答复书及邮寄答复书的光盘、邮件、邮寄单、邮件轨迹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二十七条,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又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监督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指导。”本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指导、监督下移交康馨佳园小区全部资料的清单、明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清单、明细确实存在,且该信息亦不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收到9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进行了书面答复并邮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虽有依法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的职责,但不应不合理扩大该职责的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