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1号
申请人:曾XX,女
申请人:邹XX,女
申请人:黄X,男
申请人:胡XX,男
申请人:刘X,女
申请人:冯XX,女
申请人:袁X,男
申请人:唐XX,男
申请人:郭XX,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曾XX等9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12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做出信息公开答复。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因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本府于2024年1月16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本府于2024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经立案审查后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号是:XA39258264843,内容为申请泰山路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6日收到黄XX邮寄的吴X等11位业主的《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内容为请求依法公开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 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等相关信息)后,于2023年12月13日以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8号至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含此次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吴X、叶X的答复)全部予以回复,并于2023年12月19日邮寄给黄XX(邮寄单号为1238580019702)。
因该11位业主全部是以黄XX一个人名义用一个邮件邮寄给被申请人,与12月1日收到的另外13位业主的信息公开申请相隔仅5天,被申请人也同样以一个邮件邮寄给黄XX。信封内有48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从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1号至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8号,共计48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括对本案中曾XX等9人所称请求依法公开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等相关信息申请时间为2023年11月28日的9份申请的答复。
被申请人对曾XX等9位业主申请答复的编号分别为:袁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8号、冯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9号、刘XX天泰信依复[2023]第50号、胡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2号、黄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3号、邹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4号曾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6号、郭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7号、唐XX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8号。
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对曾XX等9位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回复,并在法定期限内邮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曾XX等9位申请人及其他业主一起以黄XX为寄件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XA39258176143),内容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天元区泰山路街道办事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在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的法律服务费的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4日签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以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8号至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曾XX等9位康馨家园业主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予以回复。
2023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将书面答复通过邮寄方式(单号为1238580019702),将9位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邮寄给黄XX。信封内有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11号至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共计48份,包括对本案中曾XX等9位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公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 年度行政诉讼中所有一审、二审、再审法律服务费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的9份答复。
以上事实有曾XX等9位业主的《天元区泰山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2023年11月28日)、《投递邮件清单》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8号至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9份答复书及邮寄答复书的光盘、邮件、邮寄单、邮件轨迹图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符合该宗旨。本案多位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法律服务费的支出明细、支出来源等信息”与被申请人财政资金收支管理有关,申请人未能合理说明其合法权益与其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有行政复议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无论是否公开该政府信息或者以何种方式公开,对申请人的生活和工作不产生实质影响,亦不会对其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且被申请人已在株天泰信依复[2023]第48号至5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9位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请求进行了回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