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13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3号

 

 

 

申请人:晏XX,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1月14日在12315平台上对其作出的告知侵犯其合法权益, 2024年1月1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 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 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对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本府收到后 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诉商家超范围经营热食类等多种食品,申请人 申请将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号、案件结果、现场笔 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 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 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告知申请人,并且要求书面告知立 案查处结果,若立案需要书面举报奖励通知书。同时申请人明确 其提供的号码未开通接发短信功能,需要书面告知回复。被申请 人回复称,经核实未发现商家有超范围经营违法事实,商家有营 业执照,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其因购买了相关产品发生消费纠纷的投诉行为, 被申请人应当采用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回复告知调查  情况和不予立案属于举报处理程序,被申请人未分清投诉和举报  的区别,此回复明显不当。同时被申请人遗漏了履职申请部分, 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人于2024 1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自行录入举报单,举报株洲市天元 区易家小吃店(个体工商户)超范围经营热食类多种食品,要求 被申请人立案查处。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4年1 11日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店在店内公示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 营许可证,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 品销售、含酒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饮料现榨)制售)”,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超范围经 营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平台将该 处置情况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超出举报范围的内容。申请人在举报内容中要“投诉举报人申请将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号、案件结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  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  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告知本人  的请求”。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  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而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属于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应当通过专门的程序和渠道进行,不属于被申请人 处理举报的职权范围。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5日,申请人在互联网平台以2.8元购买了易家小吃店原味奶茶的奶茶消费券,该券在当日被消费。2024年1月10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端对株洲市天元区易家小吃店进行举报,内容为:“超范围经营热食类多  种食品,投诉举报人申请将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 号、案件结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  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告知  本人的请求,并且要求书面立案查处结果,若立案需要书面举报奖励通知书,请依法处理,由于此号码未开通接发短信功能,请予以书面告知回复。”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2024年1月11  日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店证照齐全,店内公示了营业执照  及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  藏冷冻食品销售、含酒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  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  制售(自制饮品(不含饮料现榨)制售)”。被申请人未发现存在超  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2024年1月11日, 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反馈:“...经我所工作人员核实, 未发现商家有超范围经营违法事实,商家有营业执照。对于你  的举投不予立案调查。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拨通过电话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口 头提出听证申请,本府认为本案不符合有必要听证的情形,对其口头听证申请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未提出新意见。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 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 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系申请人 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端反映被诉当事人超范围经营热食,进而 对被申请人处理的告知不服,申请人在举报端录入的信息中并未 包含请求解决争议的具体诉求,不符合前述办法对投诉的界定, 属于举报行为。被申请人在调查核实后,认为被诉当事人没有被 举报的违法行为,决定对举报不予立案并在期限内告知当事人, 符合规定。

对于申请人“申请将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号、 案件结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  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政处  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告知本人”的请  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  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  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 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端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请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其主页的机构设置中明确了其办公室承担政务公开、政务 信息、新闻宣传等工作。同时,申请人在举报内容中要求将调解 员姓名、电话、案号、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信息告知申请人, 该请求内容不会对被申请人核查举报线索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处理告知,驳回申请人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