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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14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4

      

申请人:王X,男。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1430211002023110704410456号案件的结案处理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1月1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处理。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0月3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营业执照为天元区红莲百货商行的生鲜1店购买了正品酵素果冻青梅增强版大果孝素梅排宿加强版便秘随便排便梅子。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该商品无生产厂家信息、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三无食品。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此案。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反馈信息如下:“......经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 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属网络经营,注册留存电话已关机。因我局存在调查相关物证的实际困难及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于你的投诉我局终止调解。建议你向平台所在地或者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收集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任何书面或者电话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也未尽到监管企业实际经营行为导致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保障。

被申请人称:接申请人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会同栗雨街道办事处凿石社区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2023年12月22日对天元区红莲百货商行注册地址实施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经营户未在注册地经营;在注册地址无实体店铺、无 实际经营行为;注册留存电话(18565586575)已关机,且该店铺已于2022年9月8日列入经营异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因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或者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收集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用短信的方式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购买了天元区红莲百货商行开设于拼多多的店铺生鲜1店”销售的商品“正品酵素梅随便果”10粒体验装,支付价款8.89元。申请人签收后于2023年11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投诉内容为:“收到的商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吃完商品之后造成身体不适,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顶格处理。”2023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予以受理。2023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作出办结反馈,告知申请人被诉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在注册地无实体店铺,属网络经营,注册留存电话已关机。因存在调查相关物证的实际困难及无法组织实施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于申请人的投诉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向平台所在地或者产品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收集消费权益受损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另查明,2022年9月8日、2023年7月14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天元区红莲百货商行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物流信息截图、拼多多网点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案涉店铺信息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受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进行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人未在注册地址经营,通过留存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但被申请人在投诉受理后,未达到规定期限即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案件处理反馈,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