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015号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答复其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本府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24年1月16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