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19号
申请人:邓XX
申请人:黄XX
申请人:阳XX
申请人:许XX
申请人:包XX
申请人:包XX
申请人:邓XX
申请人:傅X
申请人:廖XX
申请人:刘XX
申请人:马XX
申请人:谭XX
申请人:叶XX
申请人:文XX
申请人:张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申请人邓XX等15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月2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立案审查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 月14 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单号是:XA39265812543, 内容:请求天元区物业指导中心提供《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的单位收发室于2023年12月15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提供“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政府信息。接到申请后,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查阅相关备案资料,发现无申请人申请公开资料”。发现问题后,被申请人1月8日与惠洁物业公司李敏取得 联系,要求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义务和职责,下达整改通知书。株洲市惠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月26日将签订的康馨佳园《物业服务合同》送至被申请人处。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XA39265812543,) 内容:请求被申请人提供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邓XX等15位业主的《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1月10日)、寄件信封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府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信息公开答复的不作为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十九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他有关承接查验的文件。”本案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天元区康馨佳园小区2021年4月21日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应当确认违法。因对于行政机关未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包含了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性的评价。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相应法定职责,更能彻底地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要求。只有在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经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实际条件不能成就的情况下,才转而确认行政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