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20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20

      

申请人:彭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告知侵犯其合法权益2024年1月29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告知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答复。本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于2024年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38826851243)举报株洲湘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告知程序违法。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株洲湘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的农业主管部门未在法定职责内履职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是否立案程序违法,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其于2023年12月8日在京东店铺“幸福私厨宠物生活官方旗舰店”经营者(株洲湘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购买宠物零食蛋黄粉一份(价值13.99元),现将问题回复如下:株洲市天元区农业农村局没有设立农业执法部门,因此没有执法权限,天元区所有农业执法由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支队代为管辖。据投诉举报请求的内容由天元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向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执法支队咨询请示,按照市局执法支队处理情况天元区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2月2日通过挂号件给予了申请人书面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8日,申请人在株洲湘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于京东平台开设的店铺幸福私厨宠物生活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手工自制蛋黄粉一份,支付价款13.99元。案涉店家通过中通快递运输商品,快递单号为:75613012619471,2023年12月8日商品从湖南省株洲市寄出,2023年12月10日申请人在湖南省衡阳市签收。根据商品照片可清晰看到商品外部标签写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规定”“执行标准:Q/350513XXCW 004-2020”“原料组成:鸡蛋黄”的说明。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举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案涉商品未按照《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生产商品,且申请人通过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案涉商品的外表装表示的执行标准进行查询发现无该标准备案。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签收该邮件。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株洲湘辛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给予回复:饲料卫生是否达标需要通过检测,按照检测结果进行认定;宠物其他饲料(宠物零食等)没有要求办理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生产场所进行了执法监察,并要求其对采购、生产、检验、销售等管理制度落实及生产记录的保存上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及时整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消费者维权赔偿不在农业执法范畴。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将《关于对株洲湘辛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给申请人,2024年2月6日申请人签收。

在审理过程中,本府通过电话听取了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出新意见。

以上事实有购物订单截图、商品照片、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截图、《投诉举报信》及其物流信息照片、《关于对株洲湘辛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回复》及物流信息截图、电话听取意见录音等证据予以证明

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对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和告知,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综上所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作出处理和告知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2024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