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年21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复字2024〕021

 

申请人: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申请撤销小湖塘社区2024年1月8日发布的<公示>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30日向本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的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为小湖塘社区,非所列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且该行为非被申请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2024 24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