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021号
申请人:朱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申请撤销小湖塘社区2024年1月8日发布的<公示>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的行政行为作出的主体为小湖塘社区,非所列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且该行为非被申请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2024 年2月4 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