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株天政复字〔2024〕024号
申请人:石XX
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株洲市天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1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处理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3年2月18日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26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当事人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